学校信访事变受理、登记程序
学校信访事变受理、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方便投诉者,信访工作人员负责热线电话及信访事变的一样平常吸收、接待、登记、转办、回复及信访资料的存档等工作。信访工作人员应按照《信访条例》划定要求履行职责,妥善处理涉及本校羁系职权范围内的发起、举报和投诉等信访工作。热情、耐心、过细地欢迎群众来访,必要时请相关部分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受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登记:
(一)上级部门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二)学校向导批转的信访件,单独登记办理;
(三)一般信函和其他书面信访质料,由负责信访的工作人员披览、登记办理;
(四)对来本办上访的职员,要求其填写《信访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记录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可不予勉强;
(五)对电话上访的,接听职员应问明环境,认真填
写《信访举报信息电话记录表》(附件2),必要时可以录音。
(六)对不属本办监管职权范畴的来访和来电举报,应向举报人作耐烦表明,请其向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反应。
附件1:
信访举报信息登记表
编号:
姓名
署名/匿名
单位或地址
职业或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时间
信访类型 其它
反映情况: 接待人
接待地点
附件2:
信访举报信息电话记录表 编号: 姓名
署名/匿名
单位或地址
职业或职务 电话
来电时间
信访类型
其它
反映情况: 记录人
记录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