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CU患者收住范围及转入制度
一、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EICU 的严密监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
二、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EICU 严密的监测和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
三、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命,经过EICU 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
四、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EICU 的监测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通常不是EICU 的收治范围。
五、优先获得EICU 诊疗,是当EICU 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病人需要时,符合“1”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EICU 诊疗。
六、收住具体病种:各类药物、毒物及农药中毒,需行呼吸管理和(或)呼吸支持的患者,各型休克,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急性心梗及顽固性心律失常,急性脑梗死,重症胰腺炎,肺栓塞,严重创伤患者,重度颅脑损伤,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急性溶血病及各种原因所致DIC等。
七、不适宜EICU 病房收治的,如已认定脑死亡者、急性传染病、无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患者;治疗无望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