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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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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的保障作用,促进现场安全监护措 施的落实,保证施工安全,特制定此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在修船舶和厂区陆域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人的管理。 管理规定 不同的施工作业,施工部门需委派专职或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监护。 2 3 3.1 3.1.1 以下作业需要委派专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 1) 安全主管进入密闭狭小空间测氧测爆; 2) 高处作业等可能产生立体交叉作业; 3) 机舱、生活区、物料间、泵房、油舱/柜等热工作业; 4) 火花可能掉落在氧乙炔包/氧乙炔总管或码头氧乙炔箱或缆绳或电源线的热工作业; 5) 在氧乙炔站、油漆仓库等容易产生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热工作业; 6) 密闭舱室进行涂装作业,包括密闭舱室涂装作业时通风(涂装作业开始至舱室测氧测爆合格); 特种船舶(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进厂开工前货油舱或液货仓通风; 7) 8) 操作高压电力系统; 9) 大件吊装作业; 10) 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作业; 11) 坞内船舶收、放锚链作业; 12) 超长、超宽物件的运输作业; 13) 其它安全主管认为需委派专职安全监护人的作业。 3.1.2 上述作业外,如有多人作业的,施工部门需委派兼职安全监护人(即现场指挥者或现场作业负责人)。 施工部门所委派的安全监护人必须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资质,责任心3.2 强。安全监护人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常识,熟悉所监护的施工项目存在的危险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包括出现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施工队所属的管理部门、车间对安全监护人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3.3 格后发给安全监护人“监护人”袖标,将安全监护人员名单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安全监护人所属管理部门、车间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监护人的工3.4 作职责,并对各安全监护人的工作情况及能力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不适任者,要及时调整。 3.5 3.6 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监护人”袖标以便于区分。 安全监护人在交时,必须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在交接记录上签字。 安全监护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时,禁止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单船安全主管、现场防火员对各施工区域安全监护人到位情况、监护3.8 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安全监护人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监护人条件或有违章行为的,依据《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对相关人员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3.9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3.7 3.10 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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