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
成立学校教育督导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教育督导室 • 【公布日期】2014.01.07 • 【字 号】长教通[2014]8号 • 【施行日期】2014.01.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教育督导 正文
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成立学
校教育督导室工作的通知 (长教通〔2014〕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长沙市于2012年5月14日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13〕8号),该文件提出:“全市各高中阶段学校均要设立教育督导室”。为落实好这一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副县级以上学校成立教育督导室按市编办〔2013〕151号文件执行。普通高中学校教科室和中职学校教务处加挂教育督导室的牌子,教科室(教务处)主任兼教育督导室主任,各新增一名专职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二、市直其它学校均比照成立教育督导室。为便于整体推进教育督导工作,便于直属学校统一管理与考核,经研究,全体直属学校均成立教育督导室。督导室干部的配置方式,各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参照副县级以上学校的模式设置。 三、市直各学校和各县(市)、区高中阶段学校2014年1-2月要完成成立教
育督导室工作,将督导室干部配置情况报同级干部管理部门和教育督导室,以便尽快履职,全面开展工作。
四、学校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学校内部的规划发展评估、学校评估、教师评估、课堂教学评估和学校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估工作。同时,积极配合市、县教育督导部门,认真完成各项教育督导评估任务。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教育督导室
20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