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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F章 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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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F章 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十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59F章 视光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的主要内容。

5.

根据本条例第14(7)条发出的注册证明书的复本....................................

315

6.

根据本条例第10(5)条重新列入注册名

册................................................

510

7.

根据本条例第14A条发出的专业操守证明

书..........................................

625

8.

为施行本条例第12(1)(a)条而举行的考试的考试费................................

1270

9.

为施行本条例第15(2)及(2A)条所举行有关屈光检查或镜片的考试的考费.....................................................................................................

530

10.

根据本条例第14A条核实注册的证明

书..................................................

475

(1996年第320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21号法律公告)

第359F章 附表4豁免受本条例规限

[第16条]

获豁免的人

豁免受条例中

以下各条规限

1.

正执业为医生的注册医生

21(1)

2.

正在大学、中文大学或理工大学修读视光学或医科课程或接受视光学或医科训练的学生 (1994年第4号法律公告)

21(1)

3.

任何人─

(a)正在大学、中文大学或理工大学以视光学授课或从事视光学研究者;或 (1994年第4号法律公告)

(b)与该项授课或研究有关而正在从事视光学临床实务者

21(1)

第359F章 附表5初步调查小组

[第17条]

1.小组成员成为委员会成员后停止

出任小组成员

小组成员如在其任期内成为委员会成员,即停止出任小组成员。

2.委任署理

如小组暂时不能或将暂时不能行使其职能,委员会可提名另一名委员会成员,并由委员会委任,在委任期间内署理小组的职务。

3.委任署理成员

如小组成员暂时不能或将暂时不能行使其作为小组成员的职能,可由光学会或专业视光师学会(视情况所需而定)提名一位符合委任该成员的同样准则的人,并由委员会委任,在委任期间内署理该成员的职务。

4.任期届满或终止的影响

如小组当时正考虑根据本规例提出的任何申诉或告发,而─

(a)任何获委任为小组或小组成员的人的任期凭借本规例第17条而届满或因本附表第1段的施行而终止;或

(b)任何根据本附表第2或3段委任的人任期届满,则若上述的人随即并未获推选或未再获推选为小组或小组成员,或未获委任或未再获委任为小组或小组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则为小组考虑该申诉或告发的目的而非为其他目的,该人的身分或成员身分须凭借本段得以继续,直至小组已就该申诉或告发履行其职能为止。

5.小组及小组成员辞职

(1)小组或小组成员或于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秘书而辞去在小组的职务,但所受的规限是,如在给予该通知的任何时候,小组正考虑任何申诉或告发,则为小组考虑该申诉或告发的目的而非为其他目的,而委员会要求如此辞职的人继续出任小组或小组成员,则该人须继续出任小组或小组成员,直至小组已就该申诉或告发履行其职能为止。

(2)本规例第17条适用于任何根据本段提出的辞职而产生的任何空缺,犹如该空缺是因期满而出现者一样。

6.小组或小组成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如小组将针对某人的申诉或告发转呈委员会裁定,则小组以及曾出席小组为考虑该申诉或告发而举行的会议的任何小组成员,在委员会就该申诉或告发进行聆讯或裁定时,不得以委员会成员的身分出席任何委员会会议。

7.小组会议

(1)小组须按小组的指示不时召开会议,而小组可于任何时间押后小组的任何会议。

(2)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小组须决定任何会议所采取的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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