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化拓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清代官批民调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

清代官批民调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

来源:化拓教育网
文史博览(理论) 20l0年l1月 Culture And History Vision(Theory) Nov.2010 清代官批民调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 肖I-文陈瑞来 【摘要]官批民调是清代调处的重要方式,官批民调制度是清代调处制度的主要内容,具有半官方性质和“官民合作”特色, 与明清基层社会治理息息相关。从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内涵、基本特征出发,分析了这一制度建构、运作的环境和产生的原因。作为 清代基层治理体系重要内容的官批民调制度,其实施虽然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但对清代基层治理有积极作用,并对当时社会治理 的理念、方式有一定影响。 [关键词】清代;官批民调;基层治理;官民合作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53(2010)11-0015—04 官批民调及官批民调制度与民间诉讼、基层治理密切 调。对官批民调案件涉及的各方面力量、人员的职责、权利、 相关。有学者指出:“如果说无讼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建 功能等的确认及对运作程序的一系列规定,也就构成了官 设的价值取向,那么调处制度则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 批民调制度。官批民调是明清时期调处的重要方式,官批民 段之一。这在中国古代是由来已久的,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经 调制度也是明清调处制度的主要内容,具有半官方性质和 验,而且形成了整套的制度,是世界上少有的。”…官批民 “官民合作”特色,与明清基层社会治理息息相关。 调在中国古代是一种重要的“息讼”实践,但决不仅仅限于此。 (二)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官批民调制度的内涵 1、官批主体的特定性 古代调处制度所涉案件一般包括户婚、田土、钱役、斗 在清代,州县是最为重要的基层行政组织,也是诉讼的 殴等细故,以及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它又可以分为民间调 第一审级,作为这一审级的最高裁定者,州县官成为官批民 处、官府诉讼调处和官批民调三种主要形式。官批民调在形 调的官批主体。《大清律例》规定:“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 式上具有调处的一般特征,但与传统民间调处、官府诉讼调 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 处相比,又有不同之处。与民间调处不同,官批民调案件进 十。 ]可以讲,几乎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州县官的初审,但 入了官府诉讼程序,与官府审判密切相关,而不仅仅局限于 由于清王朝法律对州县官审判权力的,州县官除对户 民间领域,这其中官方意志起很大的作用;与官府诉讼调处 婚、田土、钱债、斗殴等细事可以当堂决断外,大一点的案件 相比,官批民调案件虽然进入了官府诉讼程序,但在官方的 尤其是比较重要的刑事案件,原则上要由州县官的上级甚 意志下没有走完这一程序,而是转向民间,通过非诉讼、非 至是皇帝来批复,对此州县官没有决定权。从官批民调制度 官府判决的形式解决,这其中官府衙门、民间力量、民间习 的运作来看,官府批给民间调处的案件都是州县官职能管 俗等都发挥了影响,而不仅仅只有官府衙门在起作用。 辖范围内的,主要是州县官在起作用,因此官批主体比较特 官批民调介于民间调处和官府诉讼调处之间,是官府 定,一般限定为州县官,即地方父母官。据《清史稿・地理志》 衙门和民间力量处理纠纷的结合点,是堂上堂下相结合解 所载,宣统时期有县1342个,属州129个,散厅78个,此外 决民间纠纷的主要途径。案件进入官府诉讼程序,官府认为 还有土州27个,土县4个,土司113个。《清史稿・职官志》 案件情节轻微,不值得传讯、审判,或认为事关亲族关系、伦 所载,清王朝有县1358个,属州48个。从中还可以得出,官 理道德、社会风俗等,不便公开传讯,就会批令保甲、宗族、 批主体在数量上也是一定的,一般等同于全国州、县这一级 乡绅、行会等组织或人员进行调处,然后把调处结果回禀官 官府组织的数量,大约为1500个左右,即所有的知县、知 府并销案,在这一过程中官府只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并对调 州、散厅的通判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官等。 处结果予以确认,以使调处结果发挥效力,这就是官批民 2、民调主体的多样性 [作者简介]肖卜文,女,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与政治制度史(湖南长沙,410208);陈瑞来,湖南学习办 (湖南长沙,410001)。 15 清代官批民调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 民调主体是针对于民间力量、民间组织在民间调处中 的作用而言的,相对于官方力量来说,民调主体又是官批主 体的承受方。在我国古代,官方力量居于主导地位,社会资 本要素发育不完善,社会力量虽然有与官方衙门冲突的地 方,但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力量会依顺在官府组织之下,它们 或者担当起官府的少许经济职能,或者履行官府的部分治 安功能,或者在官府的主导下做一部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 不综。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典吏掌稽 检狱囚”,从中可知州县官在整个州县政务中处于主导地 位。在典章上,清代虽然也有州县设置佐贰官的规定,但并 不是全部设置。据《光绪会典》载,州同有52人,州判有70 人,县丞有345人,主簿只有55人,而州有218个,县有 1341个,很明显,大部分州县没有佐贰官。即使某些州县有 佐贰官的设置,佐贰官也大多不与主官同署或同城治事,如 宛平县的县城官署设在门头沟,大兴县的县丞官署设在礼 贤镇。清王朝不仅在制度上肯定了主官负责制,还在州县官 工作,等等。具体到官批民调而言,保甲、乡约、宗族、乡绅、 行会、会馆、庙会等非官方力量在民间调处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可以认为是主要的民调主体。在清代,官府对官批民调 案件的批付对象选择性较大,民调主体具有多样性。 3、案件的民事导向性 官批民调案件在清代州县诉讼案件中占有一定份量, 在整理出来的清代四川巴县、天津宝坻、淡新、浙江黄 岩等地方档案中,就有不少典型的官批民调案件,其中又以 “黄岩诉讼档案”最为突出。据王宏治的分类,整理出版的 “黄岩诉讼档案”案件主要分为户婚、田宅、钱债、斗殴、盗 窃、保释及要求存案等七种类型。就案情而言,黄岩讼案绝 大多数在今天看来属于民事案件,把交叉案件计入在内,可 归入户婚的案件有19宗,约占总数的24.4%;属田宅者18 宗,约占23%;属钱债者21宗,约占27%;较单纯的斗殴案 件5宗,约占6.4%;盗窃案9宗,约占11.5%;另有非为诉 讼请求者10宗,其中出状保释者3宗,要求存案者7宗,合 计约占12.8%。通过对黄岩讼案的分析,总的来讲清代官批 民调案件具有明显的民事导向性。 4、制度运作过程中体现出较明显的官方意志 《大清律例》规定:“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仗 八十。受[被告之]财者,计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从重 论”。l3]也就是说,在州县官职能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只要当 事人告状,州县官就必须受理,如果不受理,就要受到相应 的处罚,甚至要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然而,在具体运作过 程中,州县官往往利用法律的其他规定,对民事诉讼不予受 理或者批付给民间调处。州县官的批付往往并不以当事人 自愿为条件,大多是官府衙门强行息讼的直接结果,也主要 体现着官府“息讼”之意图,纠纷双方在心理上也难以完全 接受。 (三)清代官批民调制度建构与运作的环境及原因 在整个清王朝,官批民调制度的建构与运作,不仅与纠 纷的性质、纠纷方的心理等因素有关,还有深厚的社会基 础,更与整个州县政治紧密相关。 1、州县政治与官批民调 清代官批民调制度建构并运作于州县政治之中, 是州县政治的逻辑延伸。作为清代州县政治重要 内容的主官负责制,对官批民调制度的形成、实施有重要作 用。《清史稿・职官志》讲:“知县掌一县治理,决讼断辟,劝农 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养老、祀神,靡所 16 吏设置上剔除了与州县主官抗衡的对手,维护了州县主官 掌控整个州县辖区的权力。_4]主官负责制在制度上赋予了 州县官处理本辖区事务的权力,使州县事务无不在其职责 范围内,这同时也造就了州县官事繁任重的处境。在这种处 境下,州县官不仅要接受自上而下的领导和监督,还要面对 诸多势力的竞争、威胁、干预等,在追求个人政治、经济利益 最大化动机下,州县官为上是尊、谨慎政事、明哲保身、苟且 因循的心理也就越来越突出,并对州县政务特别是民间纠 纷的处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州县官对官批民调的偏爱还与君主下严格的考课 制度有很大关联。考课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 评定,通过考课分出优劣而加以奖惩黜陟,是历代统治集团 约束内部成员的重要手段。考课的内容和标准在一定程度 上规范着官吏的行为,也影响着人们对官吏的评价。对各级 一般行政官吏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所属部门和地区的户口 增减、垦田多少、钱谷出入、漕运水利、盗贼狱讼、教育选举、 社会治安、督察下属等内容,其中盗贼狱讼是极其重要的一 个方面。地方官大计考核时,“政事”一向以通达明治为上 等,讼清狱结是其重要标志,“自理词讼随到随审,虚衷剖 断,从不稽延拖累”的地方官可升迁,“诉讼少则高升”,“诉 讼多则撤职”。这种考核标准当然促使地方官通过调处手段 达到息讼的目的,由调处方式解决百姓日常纷争成为其首 要选择。 2、州县官施政环境、心理与官批民调 在整个封建政治体系中,州县官处于中下层位置, 在上下左右的政治关系网络内,既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又 受到多方面的牵扯。“州县官的倨傲以临下,谦恭以奉上,虚 伪以处左右的心理痼疾,在政治关系网中表现非常充分”[5]。 基于州县官的处境和个人自身的因素,州县官在施政过程 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阻力和障碍,施政上困难重重, 宦海上布满荆棘,到处是陷阱,稍有不慎,丢官卸职,乃至破 家灭门。清代州县官不在本籍任职,而到与自己家乡不同风 俗的地方充任长官,语言不同,地方风俗不懂,再加上他们 在上任前没有多少法律知识,只能依靠幕友断案,因此他们 的断案都带有一定的政治风险,这也与古代诉讼程序的无 限性有关,诉讼当事人只要对诉讼结果不服,可以多次向上 级衙门进行投诉,有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担心 ’ ‘ 文史博览(理论) 2010年11月 Cuhure And History Vision(Theory) NOV.2010 仕途不测,州县官对民事纠纷甚至一些刑事案件推诿于乡 的民事纷争如果走向刑法规制的道路,往往需要一系列复 里或让纠纷双方自行调处,不仅可以借此来标榜所辖境内 杂的程序,不仅使纠纷解决的时间大量延长,还往往给纠纷 “讼清、政通、人和”,而且能掩盖自己不懂刑名律例的缺陷。 方带来更多的损害,这就需要民事法律功能的发挥。但在民 况且因诉讼之事而被讦罢官的也不在少数。清代官批民调 事法律供给不足、供给滞后的情况下,民事法律对纠纷的调 制度就是在这种复杂的州县官施政环境下建构和运行的。 整有时也难以收到好的效果。而民间调处以程序简洁、灵活 在清代,州县官的政绩趋向与儒家伦理道德紧密相关。 方便的纠纷解决特点,被统治者特别是州县官群体所关注 清代大部分州县官熟读过四书五经,饱经儒家伦理道德熏 并加以利用。况且,面对日盛的健讼风气,州县官在自身能力 陶,都希望以好的官声不朽于世。满清统治者也正是利用了 和精力有限的条件下也不得不进行权衡、取舍。官批民调作 州县官的这种心理特征,对官吏进行奖励,有的旌表乡里, 为连接民间调处和官方诉讼判决的桥梁,成为州县官施政 有的通告全国,有的载以史传,以使褒勤赏廉劝善功能发挥 的不错选择。‘ 出最大效能。对传统的“官”而言,“讼”所关涉到的不仅仅是 4、家国同构、熟人社会与官批民调 “法令”,更重要的是,诉讼的多寡及其解决方式,本身就是 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结构是一种和血缘息息相关的家族 衡量其为“官”是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为民父母”的 结构。这种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人们无可例外地都怀有深深 州县官,在这种内心压力下,在处理尤其关涉“风俗人心”的 的血缘情感,因此家族既是一个血缘共同体,更是一个情感 民事讼争时,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法,这正是传统社会倡导 共同体。明清基层社会,基层权威主要源自于社会内部的家 民间调处或官批民调以平息争讼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对黄 族权威,虽然行政机构和构成的显性国家权力并 岩诉讼的78件民事诉讼档案的研究中.,只有7件裁定其诉 没有进入乡村社会 但是国家通过乡里、乡甲、宗族、行会会 讼请求,其它均不予受理或者裁定调处解决,就是州县官群 馆等制度对基层社会行政化,使基层权威为国家所认可,并 体这一施政心理的反应。 结构化于国家权威,所以古代基层权威事实上是一种规定 3、健讼风俗与官批民调 性的内生权威。基层秩序是在多种权威的支配下形成的,是 清代曾任潮州知县的蓝鼎元曾记载潮州地区的健讼风 一.种建构性秩序总体格局之下的自然性秩序。这种秩序尽 俗:“余思潮人好讼,每三日一放告,收词状一二千楮,即当 管没有显性的国家行政力量加以整合,但是国家(皇权)权 极少之日,亦一千二三百楮以上。[ ]'’这个数目相当惊人,是 威无处不在。国家的组织及活动原则,基本上能够在乡里、 清代健讼风气的鲜明写照。日本学者马夫进统计嘉庆二十 家族等组织内部得到体现。这些国家一般情况下予以认可 一年(1816年)仅有23366户的湖南宁远县居然在一年间 的基层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为大多数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解 提出了一万份诉状文书,乾隆年间湖南湘乡县一年间约收 决创造了条件。 受了14400至19200份呈词,道光年间任邱县知县代理的 同时中国社会是一个深受熟人关系左右的社会。人们 张绮紧一个月就收到诉讼文书2000余份,康熙末年曾任 长期生活在同一宗族或同一乡土,形成了各种互相牵连、互 会稽知县的张我观在8个月内就收到约7200份左右的词 相依存的社会关系和熟人社会情结。当事人作为生活在现 状。 面对如此盛行的好讼风俗,清代大多数州县官往往感 实中的人,处于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而被法律调整的 到力不从心。因为司法、行政合一的地方权力体系设置,使 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或一个环节。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后, 得处理民事讼案只是州县官诸多政务中的一个方面,面对 就发生了角色的转换,由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变成了诉 蜂拥而来的诉状,地方官往往难于招架。为此,在相关制度 讼格局中的“原告”或“被告”,这种角色转变使他们之间的 欠缺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民事纠纷进入官 法律关系凸现出来,抹去了他们在现实生活中所具有的千 府诉讼、判决渠道。况且在清代,审判刑民合一,但以刑为 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蕴含了人们从生活习俗中得到的 主,民事次之,民事审判多以刑事审判的程序进行。这种审 最适合自己利益的选择机制:蕴含了人们从日常生活中得 判程序,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过多的付诸 来的实践理性。而官府做出的判决,不可能完全顾及当事人 刑罚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很多不合理之处是很明显的。 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这就往往会破坏原有的熟人社会 刑法可以处理大量的社会纠纷,但不可能应对社会的全部 关系。而官批民调解决诉讼却有很大的包容性,在调解中, 纠纷,面对各式各样的社会纠纷,刑法对纠纷的调整有许多 法律之外的社会资源,非法律性的社会关系如亲朋、邻里、 不适之处。还有,清代律例对民事行为的规制也有很多空 熟人等关系纳入进来,促使当事人对此加以考虑,从长远利 白,存在着不少缺陷。《大清律例・户律》中的内容,包括《户 益和整体利益人手,进行交流并达成共识,使原有的社会关 役》、《田宅》、《婚姻》、《课程》、《仓库》、《钱债》等条款,是清 系得以维持,并使冲突的关系得以恢复。家国一体的熟人社 王朝对民间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集中立法。但这些民事立 会结构不仅抑制了民众诉讼现象的进一步突增,而且宗族 法在实施起来,也同样无法应对复杂变化的社会,民事立法 领袖、地方精英、乡约保甲、行会会馆在这一社会结构下,在 供给不足、供给滞后严重。在清代的司法实践中,一起普通 基层社会事务(主要是纠纷解决)中发挥了很强的组织、协 17 清代官批民调制度与基层社会治理 调作用。因此,一般情况下,纠纷在乡里、宗族或者行会内 部都可以得到妥善解决。这是官批民调制度建构与运行的 重要社会基础,也是州县官倾向于官批民调甚至是民间自 行调解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官批民调制度实施对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影响 1、官批民调制度是对基层治理的积极意义 清朝统治者为稳固统治秩序,特别注重对基层社会的 控制与治理,形成了一套复杂的控制与治理体系。这包括赋 役征收、治安维护、纷争解决、社会救助、突发事件等各方面 的内容,它们或者运行,或者相互支持,共同服务于清 王朝的统治。官批民调制度是对州县官以官批民调方 会控制与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适应于当时基层社会 生态的治理方式,对今天基层社会的矛盾解决仍具有重要 的借鉴价值。 2、官批民调制度对基层治理的消极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在主义集权下,官批民调 的运作也有其局限性。由于亲属身份的尊卑、宗族支派的远 近、门房的强弱、嫡庶的差别以及姓氏大小、人口多寡、财产 状况、文化教育、与官府权势的结交等情况的不同,不可避 免的造成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待遇。调处结果 的偏袒性甚至强制性是难以避免的。衙门绝对性地强调纠 纷必须经调解程序或强行令大量纠纷经调解结案,甚至拒 式处理辖区纷争这一重要施政选择的固定化和程序化,是 我们认识清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一个窗口。官批民调制 度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清代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即 正式结构与非正式结构并行、官方组织与非官方组织并存、 官府与民间力量相结合。官批民调制度实质上是对“官民合 作”解决民间纷争,加强社会治理这样一种社会控制模式的 制度规定 它在肯定州县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主导作 用的同时,也对保甲、宗族、乡绅、行会等非官方组织参与基 绝受理案件,无形中甚至取消了司法权力在纠纷解决 中的应有作用,妨碍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和司法权力的正 确行使。官府衙门滥用官批民调形式压制诉讼,没有考虑到 民间调解人可能受过多干扰性因素的影响,导致调解结果 显失公正或因为不具有完全强制力而无效,这就导致官批 民调的治理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功利心 态、法律工具主义及负面的诉讼观的大量存在,一定程度上 也妨碍了我国古代法律意识的普及和法治实践,这是官批 民调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中的一大局限。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层社会治理予以认可。官批民调制度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清 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清代基层社会治理, 有法律性、制度性的东西在起作用,也有非制度性、习惯性、 风俗性的因素在发挥影响,既可以通过正规的官府衙门渠 道,也可以避开官府而借助民间组织、民间力量而为,既可 以动用国家暴力机器进行刑事制裁,也可以在民间让问题 自行消亡,最终达到对社会的治理与有效控制。 官批民调是社会矛盾的“减压器“,是创造性解决民间 【2田涛,2】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越诉》【M】.北京:法律出 版社.1999. 【3】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M】.北 京:法律出版社,1999. 纠纷和加强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官批民调制度使官批民 调解决纠纷这一方式制度化,实现了官府审判与民间调解 解决纷争的契合。官批民调在深层次上还影响了清代对基 层社会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的认识与实践,丰富了清代“官 民合作”基层治理体系的内容,并最终对清代整个的基层社 【41柏桦.中国古代刑罚政治观【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柏桦朋清州县官群体M1.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6】(清)蓝鼎元.鹿洲公案【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7(日)夫马进.7】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Ⅱ】.载王亚新,粱治平 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The Qing Dynasty yamen approves and the civil mediation system and the govemance of basic unit society Abstract: e Qing Dynasty yamen approves and the civil mediat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way to mediate the Qing dynasty.and it is also the Qing Dynasty mediates system。S primary coverage,has the feature of semi-oficifal nature nd”ahe toficfials nd apeople cooperation” ,which is closely linked with he tgovernance f basioc unit society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clear Off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essentila feature of the Qing Dynasty yamen approves and the civil mediation system,to analyze this system construction,the operation environment nd tahe reason.To point out that,as he tQing Dynasty basic unit government system iml ̄rtant content S,although its implementation has he tinevitable limitation,but has the positive role to the・Qing Dynasty basic unit government,and have certain influence o tthe idea about the way f osociety governing at that time. Keywords:Qing Dynasty; I e yamen approves nd athe civil mediation:governance f obasic unit society cooperation ● ● e oficifals nd apeople ‘ 18 (责任编辑:黄涯)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