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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命题逻辑到谓词逻辑

来源:化拓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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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命题逻辑到谓词逻辑

命题逻辑研究的基本元素是命题。命题是有真假意义的一句话,而对这句话的结构和成分是不考虑的。 因此,用这样简单的手段,很多思维过程不能在命题逻辑中表达出来。

例如,逻辑学中著名的三段论:

凡人必死

张三是人

张三必死

在命题逻辑中就无法表示这种推理过程。

因为,如果用P代表 “凡人必死”这个命题,Q代表 “张三是人”这个命题,R代表 “张三必死”这个命题,则按照三段论,R应该是P和Q的逻辑结果。但是,在命题逻辑中,R却不是P和Q的逻辑结果,因为公式

P∧Q→R

显然不是恒真的,解释{P,Q,¬R}就能弄假上面的公式。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命题逻辑中描述出来的三段论,即PÙQ®R,使R成为一个与P,Q无关的命题。因此,取解释时,可将P,Q取真,R取假,从而弄假公式P∧Q→R。 但是,实际上命题R是和命题P,Q有关系的,只是这种关系在命题逻辑中无法表示。因此,对命题的成分、结构和命题间的共同特性等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这正是谓词逻辑所要研究的问题。为了表示出这三个命题的内在关系,我们需要引进谓词的概念。在谓词演算中,可将命题分解为谓词与个体两部分。例如,在前面的例子“张三是人”中的“是人”是谓语,称为谓词,“张三”是主语,称为个体。

定义3.1.1 可以存在的物体称为个体。(它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

如人、学生、桌子、自然数等都可以做个体。在谓词演算中,个体通常在一个命题里表示思维对象。

定义3.1.2 设D是非空个体名称集合,定义在Dn上取值于{1,0}上的n元函数,称为n元命题函数或n元谓词。其中Dn表示集合D的n次笛卡尔乘积。

一般地,一元谓词描述个体的性质,二元或多元谓词描述两个或多个个体间的关系。0元谓词中无个体,理解为就是命题,这样,谓词逻辑包括命题逻辑。

下面我们举一个谓词的例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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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G(x,y): “x高于y”,于是,G(x,y)是一个二元谓词。将x代以个体 “张三”,y代以个体 “李四”,则G(张三,李四)就是命题: “张三高于李四”。随便将x,y代以确定的个体,由G(x,y)都能得到一个命题。但是,G(x,y)不是命题,而是一个命题函数即谓词。

于是,用谓词的概念可将三段论做如下的符号化: 令

H(x)表示 “x是人”,

M(x)表示 “x必死”。

则三段论的三个命题表示如下:

P: H(x)→M(x)

Q: H(张三)

R: M(张三)

那么,在命题逻辑的基础上,仅仅引进谓词的概念是否就可以了呢?下面的例子说明,仅有谓词还是不够的。例如我们想得到 “命题”P的否定 “命题”,应该就是“命题”ØP。但是,

¬P=¬(H(x)→M(x))

=¬(¬H(x)∨M(x))

=H(x)∨¬M(x)

亦即,“命题”P的否定 “命题”是 “所有人都不死”。这和人们日常对命题 “所有人都必死”的否定的理解,相差得实在太远了。

其原因在于,命题P的确切意思应该是: “对任意x,如果x是人,则x必死”。 但是

H(x)→M(x)

中并没有确切的表示出 “对任意x”这个意思,亦即H(x)®M(x)不是一个命题。 因此,在谓词逻辑中除引进谓词外,还需要引进 “对任意x”这个语句,及其对偶的语句 “存在一个x”。

定义3.1.3 语句 “对任意x”称为全称量词,记以∀x; 语句 “存在一个x”称为存在量词,记以∃x。

这时,命题P就可确切地符号化如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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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x)→M(x))

命题P的否定命题为:

¬P=¬(∀x(H(x)→M(x)))

=∃ x(H(x)∨¬M(x))

亦即 “有一个人是不死的”。这个命题确实是 “所有人都要死”的否定。

¬P=¬(H(x)→M(x))

=¬(¬H(x)∨M(x))

=H(x)∨¬M(x) 应为H(x)∧¬M(x)

¬P=¬(∀x(H(x)→M(x)))

=∃ x(H(x)∨¬M(x)) 应为=∃ x(H(x)∧¬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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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由于公式是由常量符号,变量符号,函数符号,谓词符号通过逻辑联结词和量词(当然还有括号)连结起来的抽象符号串,所以若不对它们(常量符号,变量符号,函数符号,谓词符号)给以具体解释,则公式是没有实在意思的。所谓给公式以解释,就是将公式中的常量符号指为常量,函数符号指为函数,谓词符号指为谓词。

定义3.2.4 谓词逻辑中公式G的一个解释I,是由非空区域D和对G中常量符号,函数符号,谓词符号以下列规则进行的一组指定组成: 1. 对每个常量符号,指定D中一个元素;

2. 对每个n元函数符号,指定一个函数,即指定Dn到D的一个映射; 3. 对每个n元谓词符号,指定一个谓词,即指定Dn到{0,1}的一个映射。

定义3.2.5 公式G称为可满足的,如果存在解释I,使G在I下取1值,简称I满足G。若I不满足G,则简称I弄假G。

定义3.2.6 公式G称为是恒假的(或不可满足的),如果不存在解释I满足G;公式G称为恒真的,如果G的所有解释I都满足G。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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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3.3.1 公式G,H称为等价,记以G=H,如果公式G↔H是恒真的。

由定义显然可以看出:公式G,H等价的充要条件是:对G,H的任意解释I,G,H在I下的真值相同。

因为对任意公式G,H,在解释I下,G,H就是两个命题,所以命题逻辑中给出的10组基本等价式,在谓词逻辑中仍然成立。

定义3.3.2 设G,H是公式,称G蕴涵H,或H是G的逻辑结果,如果公式G→H是恒真的,并记以G⇒H。

显然,对任意两个公式G,H,G蕴涵H的充要条件是:对任意解释I,若I满足G,则I必满足H。

同样,命题逻辑中的14 组基本蕴涵式仍成立。

现在,我们再回到三段论上来。

令G1 =∀x(H(x)→M(x))

G2=H(a)

H=M(a)

我们将证明:H是G1∨G2的逻辑结果。

因为,设I是G1 ,G2,H的一个解释(I指定a为张三),且I满足G1 ∧G2,即I满足

∀x(H(x)→M(x))∧H(a)

所以,I满足M(a)。

由于集合D可以是无穷集合,而集合D的 “数目”也可能是无穷多个,因此,所谓公式的 “所有”解释,实际上是无法考虑的。这就使得谓词逻辑中公式的恒真,恒假性的判断变得异常困难。1936年Church和Turing分别地证明了:对于谓词逻辑,判定问题是不可解的

谓词演算的推理理论

利用命题公式间的各种等价和蕴涵关系,通过一些推理规则,从已知的命题公式推出另一些新的命题公式。这是命题演算中的推理。类似地,利用谓词公式间的各种等价和蕴涵关系,通过一些推理规则,从一些已知的谓词公式推出另一些新的谓词公式,这是谓词演算中的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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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在谓词演算中,要进行正确的推理,也必须构造一个结构严谨的形式证明,因此也要求给出一些相应的推理规则。下面我们就介绍这些规则,对于命题逻辑公式也可以应用相应的规则进行演算。

(1)前提引入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步骤上都可以引用前提。

(2)结论引入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步骤上所得到的结论都可以在其后的证明中引用。 (3)置换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步骤上,公式的子公式都可以用与之等价的其他公式置换。

(4)代入规则:在证明的任何步骤上,恒真公式中的任一原子都可以用一公式代入,得到的仍是恒真的公式。

(5)全称特定化规则(US):∀xA(x)⇒ A(y)

这里的A(y)是将A(x)中的x处处代以y。要求y在A(x)中不约束出现。这里自由变量y也可以写成个体常量c,这时c为个体域中任意一个确定的个体。

这个规则的意思是说,如果个体域的所有元素都具有性质A,则个体域中的任一个元素具有性质A。

(6)存在特定化规则(ES):∃xA(x) ⇒ A©

这里c是个体域中的某个确定的个体。这个规则是说,如果个体域中存在有性质A的元素,则个体域中必有某一元素c具有性质A。但是,如果∃xA(x)中有其它自由变量出现,且x是随其它自由变量的值而变,那么就不存在唯一的c使得A©对自由变量的任意值都是成立的。这时,就不能应用存在特定化规则。

例如,∃x(x=y)中,x、y的论域是实数集合。若使用ES规则,则得c=y,即在实数集中有一实数c,等于任意实数y。结论显然不成立,这是因为A(x):x=y中的x依赖于自由变量y,此时不能使用ES规则。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xP(x)和∃xQ(x)都真,则对于某个c和某个d,可以断定 P© ∧Q(d)必真,但不能断定P© ∧Q©为真。

(7)全称一般化规则(UG):A(x)⇒∀yA(y)

这个规则是说,如果个体域中任意一个个体都具有性质A,则个体域中的全体个体都具有性质A。这里要求x必须为自由变量,并且y不出现在A(x)中。

(8)存在一般化规则(EG):A©⇒∃yA(y)

这个规则是说,如果个体域中某一元素c具有性质A,则个体域中存在着具有性质A的元素。这里要求y不在A©中出现。

令G1 =∀x(H(x)→M(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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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H(a)

H=M(a)

我们将证明:H是G1∨G2的逻辑结果。 应为G1∧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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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理1 设G是公式,其中自由变量有且仅有一个x,记以G(x),H是不含变量x的公式,于是有:

1) ∀x(G(x)∨H)=∀xG(x)∨H 1’∃x(G(x)∨H)=∃xG(x)∨H 2) ∀x(G(x)∧H)=∀xG(x)∧H 2’∃x(G(x)∧H)=∃xG(x)∧H 3) ¬(∀xG(x))=∃x(¬G(x)) 4) ¬(∃xG(x))=∀x(¬G(x))

引理2 设G,H是两个公式,其中自由变量有且只有一个x,分别记以G(x),H(x),于是有:

1) ∀xG(x)∧∀xH(x)=∀x(G(x)∧H(x)) 2) ∃xG(x)∨∃xH(x)=∃x(G(x)∨H(x)) 3)∀xG(x)∨∀xH(x)=∀x∀y(G(x)∨H(y)) 4)∃xG(x)∧∃xH(x)=∃x∃y(G(x) ∧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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