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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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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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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和直接投资业务中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其成员(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章风险控制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董事可以担任委员。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任免。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建立风险指标体系,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控制和审查;

二)提出公司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提防风险的指点意见,核定公司业务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呈现风险制订化解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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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项目有关材料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风险评价,提出书面项目评价意见书;

四)建立动态风险监控机制,出具项目动态风险分析报告; 五)对公司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六)负责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风险的控制和管理;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在风险控制委员会决意召开会议前,公司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供给以下材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态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评估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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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应由三名委员全体出席方可举行;否则,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小构成员可列席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必要时风险控制委员会亦可约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根据投资业务需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行业专家、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遇有突发风险,公司相关部门及个人应及时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告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署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储存,储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

第十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实用文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划定规矩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律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律例

或经合法程序点窜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律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划定规矩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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