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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纠纷案件代理词

来源:化拓教育网
成都XX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林森代位权纠纷一案

代理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成都XX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原告成都XX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代理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本案中被告林森所借资金来源合法,与麻袋平台中的唐夏华等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TN-JK-20170609-0669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应遵守协议内容约定,在债权转让后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债权受让人支付借款本息。

被告为“麻袋理财”平台上注册用户,于2017年6月9日在麻袋平台并通过点击确认的操作获取了相应的借款额度,并通过点击确认的形式在平台上申请了借款。平台匹配到出借人(出借人注册后,在平台上的资金系交由自己通过在平台开通的百信银行存管账户管理)后,APP应用自动生成麻袋平台借款协议,并以站内信形式通知被告,约定借款金额为33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6月9日,借款期为24期,借款利率为8.8%/年。上海凯岸信息科技公司(下称“凯岸公司”)与中腾信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中腾信公司”)因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众筹互联网金融项目合作协议,建议合作关系后,根据合作协议第3条约定,中腾信公司在扣除应该收取的服务费后将被告的借款通过与中腾信公司合作的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下称“银联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将借款转账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收到款项后只按约还款3期,每期还款金额为1504.57元,共计还款4515.21元,剩余借款期数均未按时偿还,已造成借款严重逾期。出借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出借人将对被告的逾期债权依据《麻袋平台借款协议》第七条 7.1.3的约定,授权凯岸公司对外转让债权,转让至中腾信公司,并且凯岸公司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事宜,中腾信公司由此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2018年7月9日,中腾信公司与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成都债行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被告在内的债权包转让给了成都债行公司,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短信息告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事宜,成都债行公司由此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2018年7月10日,成都债行公司为购买中腾信公司所出售的债权而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方式及借款利率。但是借款期限届至后成都债行未向被告林森行使债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此原告对被告有权行使代为权起诉要求还款。

二、中腾信公司取得债权的形式和途径合法,理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的出借人在麻袋理财平台开通百信银行专管账户存储自有资金合法,凯岸公司基于与中腾信公司的合作关系由中腾信公司在扣除服务费用后支付被告所借款项,中腾信公司公司基于与银联公司的合作关系,由银联公司代中腾信支付了被告所借款项。

被告林森在得到借款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出借人依据《麻袋理财借款协议》{7.1.3约定:就甲方(出借人)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借款人)的部分或全部债权,甲方(出借人)授权丙方(凯岸公司)有权决定对外转让,乙方(借款人)确认,甲方(出借人)或其他债权转让方授权丙方(凯岸公司)向乙方(借款人)麻袋理财账户发送站内信,即视为完成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了凯岸公司对外转让债权。因为凯岸公司与中腾信公司因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众筹互联网金融项目合作协议,中腾信公司应承接相应债权以采取专业化的逾期债务处置方案。凯岸公司转让债权于中腾信公司,并告知了被告,因此中腾公司取得上述债权的途径合法。

三、中腾信公司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债权转让给成都债行资产有限公司形式合法,理应受法律保护。

2018年7月9日,中腾信公司与成都债行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被告在内的资产债权包转让给了成都债行公司,上海助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通过短信息告知了被告债权转让事宜,成都债行公司由此取得了对被告的债权。

三、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收购资产包向原告借款,故原告依法对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现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积极变现收购的资产包,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森享有的债权。

代理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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